北京食物中毒预警:织纹螺带毒不能食用

时间
2004-07-22

据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卫生、食品安全办等有关部门,21日向市民发布食物中毒预警通告:请勿食用织纹螺。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已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全市食品经营者停止购进和销售上述食品。有关专家在此提醒市民:夏季在外就餐、特别是在大排档等场所就餐时,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有些地方还称作割香螺、甲锥螺,属软体动物门,腹足纲,织纹螺科。一般生活在近海的礁石附近和泥沙底,盛产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

近期,我国不少地方都发生因食用织纹螺而中毒的事件:7月13日下午,银川市发生了一起大规模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截至19日,已造成约55人食物中毒,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自6月初至6月11日,福建省共发生5起15人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部分地区历史上也发生过因食用织纹螺而中毒的事件:1967年至1979年,浙江省曾有423人中毒,23人死亡;1994年6月,浙江省曾有51人中毒。

有关资料表明,织纹螺本身无毒,其致命的毒性是在生长环境中获得的。近年来,由于海水养殖及工业废和及生活污水等大量排入,造成海水富营养化,南海、东海、渤海和黄海均在不同的季节频繁发生赤潮。赤潮中大量繁殖的藻类有些能够产生毒素,织纹螺由于摄食有毒藻类、富集和蓄积藻类毒素,或者其他有毒物质如河豚毒素等而被毒化。织纹螺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毒素是麻痹性贝类毒素,类似于河豚鱼毒素,中毒病人主要成神经性麻痹症状,死亡率较高。

鉴于此种情况,我国沿海省市已发布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停止销售织纹螺。例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通过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织纹螺等有毒有害动植物食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也于2004年6月发布了《关于暂停采捕与销售织纹螺的紧急通知》。

据有关部门近日在北京调查发现,产于沿海部分省市的织纹螺已流入北京市场,对首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严重危害。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卫生、食品安全办公室、农业渔政、工商等有关部门采取了积极的控制措施,严查进货渠道,加强市场和餐饮业监督管理,责令全市经营者停止购进和销售织纹螺。